
开篇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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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广大法官、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掌握的系统性、全面性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修订前后的变化以及变化的背景、原因把握并不精确的问题,潘华明法官结合自己的审判实务经验及参与司法解释修订的第一手资料,对该司法解释所涉100个条文进行逐条解读并根据章节做小结回顾,同时将其与《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分别关系及条文的衔接与扬弃做了详细诠释,进而形成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108讲》专题讲解(随书配套了108堂音频课程)。下述我们摘录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108讲》一书中第九十二条关于「私文书证的证明力」的专题讲解,分享于此,以飨诸君试读之需。
潘华明,“法徒”公众号营运人,四级高级法官,现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江苏省法官入额考试命题组成员、无锡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江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在江苏省法官学院任兼职教师多年,2018年被评为江苏省审判业务专家。曾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修订工作,主持或参与多个国家、省、市重点调研课题,参与编写民商事审判类书籍6套,多篇论文和案例在全国刊物上发表,主审的“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批24号指导性案例发布,独著有《民事诉讼证据新规实战指南——规则综述与经验提炼》一书。
■《证据规定》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本条是2019年《证据规定》的新增条文,内容为私文书证的证明力判断。
对于某一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无非是从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角度进行审查。
就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一般通过四个环节的考察来解决:
1.证据的形成。需要考察该份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有没有通过违法手段、有没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有没有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2.证据的来源。简单地讲,证据不能是偷的、抢的,不能是通过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获取的。
3.证据的提交。需要注意,对于言词类证据,特别是证人证言,如果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以其他方式提供证人证言的,则该其他方式提供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就此点内容,《证据规定》第68条第3款已经做了非常明确的要求。
4.证据的核实。该环节是特别容易被忽略。需要注意,有一些证据对应着专门的合法性要求,比如鉴定人出庭。《民事诉讼法》第7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或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就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就是一种法定的、对存有异议或争议的鉴定意见的认证方式。鉴定人出庭本身并非证据,而是为了证明鉴定意见的可采性而作出的辅助的说明或质证方式,具有附随性,类似于鉴定人的“售后服务”。
本条内容的重点集中在证据的真实性问题上。首先,真实性应当由谁来保证?作为法官而言,当然是希望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是真实的。因为,根据我们的一般经验和普通的形式上的逻辑,似乎只有真实的证据才能推断出案件的事实,但其实这种认识是比较狭隘的。
(一)虚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认定的作用
虚假的证据也能对认定案件事实有所帮助,只是这种帮助往往体现为负面的帮助。比如,当事人对于某个待证事实举出了许多证据,但是其中有一份关键证据恰恰被证明是伪造的。此时,该证据对于待证事实的“杀伤力”是非常强的,如果当事人想要继续证明该待证事实成立,其难度会急剧增加,几乎是不可能的。
因为当事人已经对相关待证事实采用了法律所禁止的、为法官所不齿的证明妨碍的行为,即伪造了证据,所以法院当然需要从法律上、从案件事实认定的角度,对当事人主动采取的证明妨碍的行为予以制裁,即确认待证事实不成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伪证本身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还是有帮助的。伪证一旦查实,提供伪证一方当事人将面临“双输”结果——既要接受处罚,也要面临败诉后果。
(二)提出书证的当事人对书证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不仅是私文书证,包括所有证据的真实性要求)是对提出该份证据的当事人的当然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当然需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作出保证及承诺。由此,《证据规定》第92条第1款明确:
书证的真实性由提供该份书证、主张以该份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这其中可能会存在一个争议很久的问题,即就原告举出的证据(特别是书证),被告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如何验证证据的真实性?我们在讲第90条(补强证据规则)时已经涉及了证据的两种缺陷类型:
第一类,证据形式本身存在缺陷,使人对其真实性产生怀疑;
第二类,证据所包含的案件信息太少、太片面,导致待证事实无法得到完全证明。
针对这两类情形进行补证的,则主要采用两种方式。
(一)弥补证据缺陷
即寻找加强或弥补证据本身缺陷的证据,也就是为了证明证据真实性的证据。该等证据不是用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是用来证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使用的证据。许多文检鉴定就属于这类证据,笔迹鉴定则占到其中相当大的部分。
(二)通过其他证据进行印证
对于很多书证的真实性争议,主要表现为被告一方一力否认曾经签署过相关文件。此时,是不是应当由书证提交方进行进一步举证呢?实践中的处理并非那么机械。如果已经通过其他证据印证了相关待证事实的真实存在(也就是说,该份书证仅是加强性而非决定性的),或该书证与其他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的,那么该份书证的真实性就已经非常明显了。此时,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想要反对该书证真实性,主张其为虚假的,反而可能需要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进一步的反证。这是因为:此时法官的心证结论已经形成,即本证的证明义务已经完成。
综上两点,对于真实性的验证主要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解决:
第一,缺陷的弥补,即排除对证据的疑虑。当事人主张书证不是由其签署的,但鉴定结论认为确实是该当事人所签署,那相应的疑虑就排除了。
第二,事实的补证,通过结合其他证据直接对相关待证事实是否成立进行对证、印证,如果证据所涉的案件事实已经得到了证明,那么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的异议也就不再重要了。
■例1:书证是否由当事人本人签署?
原告基于民间借贷向被告主张还本付息,并提交了借据作为证据。
被告抗辩:借据并非由其书写,因此其不承担还款义务。
原告继续举证:出具借据的当天,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账户转入了与借据所载金额一致的款项;另外,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明确承认借到该笔款项并要求原告宽限还款日期。
在这些证据的印证下,案件待证事实已经得到证明:
首先,该份书证(借据)是否由被告签署这一问题本身就没有太大意义;
其次,该借据不是被告签署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理由:如果被告并未签署该借据,原告怎么可能把钱打给被告,被告又为什么会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承诺还款并要求款项还款期?
所以,在此情况下,被告显然就是胡搅蛮缠。还要不要进行文检鉴定?如果法官能够对相关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的,当然不必要进行鉴定。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鉴定虽然遵循科学原理,但一些鉴定作出的结论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笔迹鉴定。虽然该项鉴定存在一套比较成熟的理论及检测方法,但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依然有赖于鉴定人自身能力、检材和样本的索取等因素。因此,法官能就案件事实形成心证的,就没必要进行鉴定。除非,法官无法形成心证,或案件事实确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无法达到内心确信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的,那对于签名真伪的问题就有必要考虑进行鉴定。
■例2:印章是否能代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实践中常用的一种说法为“印章的真伪”,对此,笔者一直认为:印章并没有真伪之分,只有能否代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之分。因为,我国企业的公章实在过于泛滥,有的企业对外使用的公章甚至有几十枚、上百枚之多。这种情况在建筑行业尤为普遍,可能同时存在工程项目部,项目一部、二部、三部的印章,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一、二、三、四、五、六、七……而企业真正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只有行政章、财务专用章。
问题:文书所盖印章与备案印章不一致能否否定相关交易非该单位的真实意思?
很难说。在启动所谓印章比对时,笔者一定会提出异议,当一方当事人明确:除了备案的公章之外,需要向法庭保证未曾使用过任何其他公章,一旦发现单位使用过其他公章。笔者即可推定:这样的印章比对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该单位明明使用过未经备案的公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却又要法院将书证所涉公章与备案公章进行比对,并主张书证不是公司的真实意思,显然缺乏合理基础。当然,印章能否代表真实意思的问题也不是绝对的,还需要法官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案件其他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但是,该问题绝不仅是简单的“公章真实性”的问题。
本条第2款内容为:制作人或代理人签名、盖章、捺印的,相应书证推定为真实。
对此,一定要注意:此处“推定为真实”是指该制作人、代理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也就是说,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并不意味着其意思表示的内容就是千真万确、就是案件的客观事实。这是两码事。所以,对本条第2款的理解,“真实”只能指制作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比如:某甲向某乙出卖其位于著名景区旁的一栋独栋别墅。某甲在文书中声明:“本别墅系我个人财产,除本人之外没有任何其他权利人。”双方在契约上签名、盖章。
该契约是否为某甲的真实意思表示?肯定是!因为某甲已经在文书上签名、盖章。但是,契约所书内容是否一定为客观、真实的?不一定。
这个案件中,该别墅恰恰是某甲与其正在闹离婚的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某甲就是想迅速转移资产,以达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此时,能根据契约认定别墅就是某甲个人所有吗?显然不行。
本条第3款应当与第1款结合起来理解,即书证本身存在瑕疵的问题。如果书证存在瑕疵,则由法官进行证明力的综合判断,并决定是否适用证据补强规则。
为什么说“是否适用证据补强规则”呢?因为,有些瑕疵不一定影响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的瑕疵需要区分看待。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如本条的私文书证)上的瑕疵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争议直接相关的,那么这种瑕疵肯定会影响该份证据的证明力。
比如,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提交的书证是否出自被告之手存在争议,而书证的落款日期(或日期落款与公章盖具的先后次序)恰恰是有问题的,那么该瑕疵即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存在直接关联,这种瑕疵必须要得到排除。否则,该份证据的证明力就要打一个大问号,属于很有疑点的待补强证据。
需要注意:书证的瑕疵,不仅包括删除、涂改、增添,还包括证据本身存在方式的瑕疵。所以,书证形式的瑕疵不一定是内容上的,证据本身保存的形态方面也会存在瑕疵。此时,法官一定要提高警惕,要根据被告的抗辩、具体的案情、原被告的关系,代入原被告的交易过程中,通过逻辑、生活经验法则、对常情常理的判断、对具体案件的把握,进行综合判定。
例1:经剪裁的书证。
原告是职业放贷人,与被告之间存在多笔借贷关系。原告所使用的借条是格式化的一式二联,上联内容为出借款项,下联内容为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等。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还本付息。
被告对其中的一笔款项提出了异议,说借条是从完整的上下联上截取下来,该笔借款被告已经归还。法官经查看发现果然有裁剪的痕迹,因此向原告核实有关情况,原告予以否认。
被告提交的证据:
(1)与原告发生过的、已经了结的几笔债务的借条复印件。复印件上包括上下联,上联内容为借款本息、归还日期,下联内容为实际归还的日期,以及相应利息结算情况、被告还款情况的记录;
(2)与其所主张的还款日期比较接近的汇款证明。
法院经审查发现,就原告提交的借条,原告无法说明系从哪个文本截取的,也拒不向法院提交被截取的其他剩余资料。因此,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原告主张的相关事实(至少是该笔借款)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因此推定原告主张的事实不成立。
例2:被揉碎、破损的证据。
原告拿了一份借据到法院,主张还本付息。被告说借款早就归还,但是无法举证,因借款数额不大,都是现金往来。但是,被告提出:由于当时与原告是非常熟悉的朋友关系,在其还本付息之后,原告当其面将借条揉碎了扔到纸篓里。被告当时没有细想,以为此事已经了结,没想到原告拿着借条继续向其主张还款。
法官查看借条,发现果然有揉碎、破损的痕迹,与被告所述揉碎后扔入纸篓的情形相当吻合。于是,法官询问原告:为何书证会出现这样的痕迹?
由于原告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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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生命在于实践运用,而本书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践性强且通俗易懂。除了通过口语化的文字将司法解释每个条文所涉的概念、规则做了准确定义和详细论述,还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因理论成果的完善、司法解释的修订所涉的重大变化及变化背后的考量因素进行了系统阐述。更难能可贵的是,本书为增强用于指导实战的实用性,还将大量庭审中经常遇见的“短兵相接”的场景予以复现,以问答和模拟对战的方式将证据规则的实践运用呈现在读者面前。
目·录
CONTENTS
━ ━ ━
第1讲 修订的总体思路变化和前言解读
一、真实的八卦——本次解释修订的总体思路变化
二、《证据规定》前言的内容及理解
第2讲 第1条 当事人起诉的证据提交义务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问题:什么是当事人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
【相关规定】
第3讲 第2条 举证的释明及调查的申请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一、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举证的具体要求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当事人在无法通过自身手段完成证据收集情形下的程序保障
【相关规定】
第4讲 第3条 自认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问题1:非本诉中当事人所做的不利表述是否属于自认?
问题2:他案中的“自认”在本案中属于何种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相关规定】
第5讲 第4条 拟制自认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问题: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无绝对意义上的“沉默权”?
【相关规定】
第6讲 第5条 代理人的自认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问题1:为何不再根据是否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而对代理人自认的效果进行区分?
问题2:如何保护当事人在其诉讼代理人出现表意错误时的正当权利?
问题3:当事人声明排除诉讼代理人对案件事实作陈述或自认权利的,应如何应对?
【相关规定】
第7讲 第6条 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相关规定】
第8讲 第7条 限制自认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一、限制自认在实践中的主要类型
(一)部分自认
(二)混合自认
(三)附条件自认
二、是否增设限制自认的争议
【相关规定】
第9讲 第8条 自认的排除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问题:应当依职权查明的事实或是法官根据证据心证得出的事实与当事人自认不一致的,如何选择?
【相关规定】
第10讲 第9条 自认的撤销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一、撤销自认的条件
二、撤销自认的期间与形式
问题:超过撤销自认的申请期间,当事人如何否定其所做的自认?
【相关规定】
第11讲 第10条 免证事实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一、本条规定的历史沿革
二、对免证事实的诟病
三、本次修订的变化
(一)“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作为免证事实的存废之争
(二)“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作为免证事实的变化
问题:如何正确理解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相关规定】
第12讲 第11条 证据的提交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一、物证的提交及替代规则
二、书证的提交及替代规则
三、书证原件提交有困难的情形
【相关规定】
第13讲 第12条 动产证据的提交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相关规定】
第14讲 第13条 不动产证据的提交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相关规定】
第15讲 第14条 电子数据的范围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问题:电子数据做类别区分的意义是什么?
【相关规定】
第16讲 第15条 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证据的提交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一、关于视听资料证据的提交方式
二、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提交方式
【相关规定】
第17讲 第16条 域外证据的证明手续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问题:为什么证明身份关系的域外证据仍需要公证和认证?
【相关规定】
第18讲 第17条 外文资料的译本提交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问题1:为何提交外文书证须附中文译本?
问题2:指定翻译人应当遵循什么样的规则?
【相关规定】
第19讲 第18条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当事人仍负有提交义务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问题:为什么对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查明的事实,当事人
仍应负举证义务?
【相关规定】
第20讲 第19条 提交与接收证据的要求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问题:诉讼代理人应当如何规范制作证据目录及提供证据材料?
【相关规定】
第21讲 第一部分 “当事人举证”的回顾
一、自认规则需要重点研究拟制自认、代理人自认的规则及限制自认问题
二、关于免证事实,主要集中在生效裁决确认事实的免证范围及推翻该事实证明标准的变化
三、电子数据的分类
四、域外证据的证明手续的问题,本次司法解释做了非常好的优化,区分为三个层次,并由此确定域外证据的证明手续的强度和复杂程度问题
第22讲 第20条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问题: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是什么?
(一)必须是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
(二)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三)必须通过书面方式申请
(四)需要充分说明理由
【相关规定】
第23讲 第21条 依申请调查收集书证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相关规定】
第24讲 第22条 依申请调查收集物证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一、本条规定的变化:从“照片”到“影像资料”
二、调查收集证据的具体要求
第25讲 第23条 依申请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一、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优势和劣势
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提供不能时的变通
第26讲 第24条 证据调查收集的科学性要求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一、提出证据调查收集科学性要求的意义
二、调查收集证据不符合科学性要求的负面影响
第27讲 第25条 证据保全的申请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问题:一份容易说服法官采取证据保全申请的申请书该怎么写?
【相关规定】
第28讲 第26条 证据保全的担保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问题: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需遵循的特殊原则是什么?
【相关规定】
第29讲 第27条 证据保全的要求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第30讲 第28条 证据保全错误的赔偿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问题:如何界定证据保全措施是否正确?
【相关规定】
第31讲 第29条 保全证据的移交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相关规定】
第32讲 第30条 鉴定的启动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问题1:鉴定是否为依当事人申请而无条件启动?
问题2:当事人拒不申请,但又需通过鉴定查明事实的,是否
一律应当依职权启动鉴定?
问题3:人民法院在启动鉴定前的释明应当如何展开?
【相关规定】
第33讲 第31条 鉴定的申请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相关规定】
第34讲 第32条 鉴定人的确定及鉴定委托书的出具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一、对第1款的解读
(一)如何理解鉴定人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
(二)选择鉴定机构的次序问题
二、对第2款的解读
三、对第3款的解读
(一)如何理解“鉴定事项”
(二)如何理解“鉴定范围”
(三)如何理解“鉴定目的”
(四)如何理解“鉴定期限”
【相关规定】
第35讲 第33条 鉴定人具结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相关规定】
第36讲 第34条 鉴定材料的提交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问题1: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自行搜集的证据是否受质证、
认证程序的制约?
问题2:鉴定人如何组织当事人质证并开展认证活动?
【相关规定】
第37讲 第35条 鉴定人勤勉义务及未尽之后果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一、鉴定人是否履行勤勉义务的判断依据
二、鉴定人未勤勉尽责的制约手段
【相关规定】
第38讲 第36条 鉴定书的内容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相关规定】
第39讲 第37条 对鉴定书的异议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一、对鉴定书提出异议的滥用倾向及其不利后果
二、鉴定异议的过滤:书面沟通机制
三、如何就当事人对鉴定书内容提出的异议进行书面沟通
(一)当事人对鉴定书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在
指定期间内提出
问题:为什么对当事人就鉴定书内容的异议明确规定要以
书面的形式提出?
(二)当事人可以对鉴定书中的哪些内容提出异议
(三)针对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四)法官对鉴定书内容存在异议的处理
【相关规定】
第40讲 第38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的预交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相关规定】
第41讲 第39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负担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一、鉴定人出庭费用负担的争议
二、概念区分:费用的“预交”与费用的“负担”
三、本条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的两个细节性规定
四、本条核心内容:确定了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标准
【相关规定】
第42讲 第40条 重新鉴定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一、文字的修改
二、新增条款的理解
第43讲 第41条 民间鉴定意见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一、非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所得鉴定意见的窘境
问题: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形成的意见是何种证据类型?
二、鼓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立法用意
(一)鼓励主动提交证据
(二)尊重意思自治
【相关规定】
第44讲 第42条 对鉴定人自行撤销鉴定意见的规制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一、为何会产生鉴定意见撤销的问题
二、擅自撤销鉴定意见的性质
三、何种情形下允许撤销鉴定
四、如何处理当事人贿赂或胁迫鉴定人员的情形
五、确有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处理
【相关规定】
第45讲 第43条 勘验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一、现场勘验既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方法,也是一种优秀的审判
方式
二、人民法院进行勘验的工作方法与勘验的一般技巧
(一)向当事人双方了解情况、与双方进行沟通
(二)勘验工具的准备及现场取材
(三)以视听资料保存勘验数据
三、勘验的通知及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的后果
【相关规定】
第46讲 第44条 摘录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第47讲 第45条 书证提出命令申请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问题:书面提出命令申请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相关规定】
第48讲 第46条 对书证提出命令申请的审查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问题:书证提出命令的审查原则是什么?
一、书证提出命令的审查标准
二、书证提出命令的处理
【相关规定】
第49讲 第47条 应当提交书证的范围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的几类情形
二、对不适宜公开的书证的特别规定
第50讲 第48条 拒不执行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相关规定】
第51讲 第二部分 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回顾
一、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的三个层次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形式及实质
第52讲 第49条 被告的应诉答辩义务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一、对公告送达案件的事实审查特点
二、被告应诉答辩对案件事实查明的影响
【相关规定】
第53讲 第50条 举证通知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一、审理前准备程序对案件事实查明的意义
二、举证通知与审理前准备程序功能的实现具有密切关联
【相关规定】
第54讲 第51条 举证期限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一、举证期限时限的重大变化
二、举证期限的协商
三、举证期限的延长
问题1:什么情况下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延期举证?
问题2:如何确定举证期限是否延长或延长的期限?
【相关规定】
第55讲 第52条 延长举证期限的判断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问题1:何为“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
问题2:取证遇到障碍应当如何处置?
【相关规定】
第56讲 第53条 裁判突袭的预防及举证期限的
重新指定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一、2001年《证据规定》第35条在实践中的尴尬
(一)规定裁判突袭的必要性
(二)原规定实际执行情况不佳
二、方案设计
(一)方案一:把待释明问题列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二)方案二:中间裁判
(三)方案的选择
三、现行方案下举证期限的重新指定
问题:如果原告主张的诉因与人民法院查明和认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或民事法律关系不一致的,是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还是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相关规定】
第57讲 第54条 举证期限延长的申请和准许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一、鉴定申请期限与一般举证期限的差异区分
问题:鉴定申请是否需要严格遵循申请期间的要求?
二、本条对举证期限延长的要求
三、对等性原则与证据突袭的避免
【相关规定】
第58讲 第55条 特殊情形下举证期限的确定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一、针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情形,提出举证期限
“中止”的概念
二、有新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指定新的举证
期限
三、发回重审的,举证期限由法官“酌情”确定
四、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举证期限由
法官“酌情”确定
五、公告送达的,需送达之后才能开始计算举证期限
【相关规定】
第59讲 第56条 证据交换的时间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一、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前准备的联系
(一)督促程序
(二)庭前调解
(三)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选择
(四)证据交换
二、对复杂民商事案件组织证据交换的必要性
三、证据交换时间与举证时限的先后关系
四、证据交换时间的协商
五、证据交换时间的顺延
【相关规定】
第60讲 第57条 证据交换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一、证据交换的目标
二、证据交换的形式
三、证据交换的任务
【相关规定】
第61讲 第58条 再次组织证据交换的情形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问题1:何为“反驳证据”?
问题2:当事人提交了反驳证据,法院可否不再组织证据
交换而直接开庭?
【相关规定】
第62讲 第59条 对逾期举证罚款的衡量因素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问题:确定罚款金额时应考量哪些因素?
【相关规定】
第63讲 《证据规定》第三部分回顾
一、确有困难的判断
二、裁判突袭规则的两大变革
三、举证期限延长的利益均沾
四、举证期限中止与特定情况下举证期限的确定
五、逾期举证罚款金额的确定原则
第64讲 第60条 质证方式的补充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一、关于证据质证的方式
二、关于书面质证方式的由来及适用的注意事项
问题:除了书证外,还有哪些证据也可以书面质证?
三、关于庭审前已经组织质证过的证据
【相关规定】
第65讲 第61条 证据原件、原物的出示及例外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问题1:什么是证据原件的提交规则?
问题2:为什么要提交原物?
问题3:为什么说书证是传统意义上的最佳证据?
问题4:复印件或者复制品的认证规则有哪些特点?
问题5: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
原物,其他证据就不需要吗?
【相关规定】
第66讲 第62条 质证的方式
【条 文】
【释 义】
【释 疑】
问题1:质证应当采用怎样的顺序?
问题2:证据取得的方式不同,其质证方式是否也有所
不同?
【相关规定】
第67讲 第63条 当事人据实陈述义务和对虚假陈述的处罚
第68讲 第64条 对当事人的询问
第69讲 第65条 当事人的具结
第70讲 第66条 当事人不到场、不具结的后果
第71讲 第67条 证人资格
第72讲 第68条 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
第73讲 第69条 证人的提出
第74讲 第70条 对证人出庭申请的准许
第75讲 第71条 证人的具结
第76讲 第72条 证人作证的方式
第77讲 第73条 证人陈述时的规则
第78讲 第74条 对证人的询问
第79讲 第75条 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支付
第80讲 第76条 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
第81讲 第77条 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的具结
第82讲 第78条 证人的保护和对作伪证的制裁
第83讲 第79条 对鉴定人出庭的准备和要求
第84讲 第80条 鉴定人对异议及询问的答复
第85讲 第81条 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
第86讲 第82条 对鉴定人、勘验人的询问
第87讲 第83条 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申请
第88讲 第84条 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方式和范围
第89讲 《证据规定》第4部分回顾
第90讲 第85条 证据裁判及对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91讲 第86条 提高、降低证明标准的特殊情形
第92讲 第87条 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93讲 第88条 对关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94讲 第89条 当事人对证据的认可
第95讲 第90条 待补强证据
第96讲 第91条 公文书证复制件、副本、节录本的证明力
第97讲 第92条 私文书证的证明力
第98讲 第93条 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的判断
第99讲 第94条 直接认定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第100讲 第95条 证明妨碍
第101讲 第96条 对证人证言的认定
第102讲 第97条 对证据的认证及说理
第103讲 第五部分 证据的审核认定回顾
第104讲 第98条 保护作证及对严重妨碍作证行为的制裁
第105讲 第99条 规则的参照适用
第106讲 第100条 效力
第107讲 与《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