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香港问题所作宪法实施性决定的总体回顾|《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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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法律评论
来源:
中国法律评论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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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与监督》

刘志刚 著

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ISBN:9787519748890

 

 

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针对香港问题所作宪法实施性决定的总体回顾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决定”的总体框架

 

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香港问题先后作出了35个“决定”“办法”“补充规定”“解释”等法律文件。其中,24个“决定”、5个“办法”、1个“补充规定”、5个“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基本法解释拟在本书其他章节中展开分析,此处不再赘述。“决定”“补充规定”“办法”在性质上具有类同性,本章在标题上将其一并归入“决定”的范畴,具体阐述时再作适度区分。依据该标准,按照时间顺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决定”清单编排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1985-04-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决定》(1985-04-10)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1990-04-02)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1990-04-04)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基本法〉的决定》(1990-04-04)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1990-04-04)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文本的决定》(1990-06-28)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准备工作机构的决定》(1993-03-31)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的决定》(1993-07-02)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问题的决定》(1996-12-12)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区域组织的决定》(1997-02-01)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1997-02-23)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97-03-14)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1997-07-01)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补选出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定》(1998-10-26)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1998-11-04)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2-03-15)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组成的补充规定》(2002-06-29)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成员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2002-06-29)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2004-04-26)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05-10-27)

 

(2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2006-10-31)

 

(2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7-03-16)

 

(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2007-12-29)

 

(2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的决定》(2010-08-28)

 

(26)《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办法》(2012-03-11)

 

(2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2014-08-31)

 

(28)《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17-03-15)

 

(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17-11-06)

 

(3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2017-12-27)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决定”的主要内容

 

前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决定”涉及的内容不甚相同,可以据此分为8种不同的类型,分别为:

 

(1)关涉《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范围的“决定”;

(2)关涉《香港基本法》的“决定”;

(3)关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设立的“决定”;

(4)关于“一地两检”的决定;

(5)关涉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的决定;

(6)关涉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议员产生办法的决定;

(7)关涉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相关事宜的“决定”;

(8)关于批准《中英联合声明》的决定。在前述“决定”中,有些“决定”的内容较为简单,有些“决定”的内容较为复杂;实践中有些“决定”的争议不大,有些“决定”的争议比较大。

 

鉴于此,笔者此处对前述“决定”内容的框定总体上遵循如下准则。

 

(1)对“决定”内容的阐释,总体上按照其归属的类别进行归类,而后按照时间顺序逐次展开。(2)对内容相对较为简单的“决定”,归类之后在本部分阐释。对内容相对较为复杂但争议不大的“决定”,归类之后在本节后续其他主题中阐释。(3)对内容相对较为复杂且争议比较大的“决定”,归类之后在本章第二节重点阐释。

 

根据前述准则,本部分涉及的“决定”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其一,关涉《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范围的“决定”。该类“决定”共有4个,后文相关章节还要专门加以论述,此处简叙。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香港基本法》。

 

该法附件三所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包括6个,分别为:(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3)《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5)《国籍法》;(6)《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199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5部全国性法律,分别为:(1)《国旗法》;(2)《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3)《国徽法》;(4)《领海及毗连区法》;(5)《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同时,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中删除《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

 

199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国歌法》。

 

其二,关涉《香港基本法》的“决定”。该类“决定”共有3个。《香港基本法》是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主体方式,其颁布实施涉及一系列衍生问题,为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了3个相关“决定”。

 

(1)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香港基本法”的起草工作。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向全国人大负责,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由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在内的各方面的人士和专家组成,具体名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并公布。

 

(2)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基本法〉的决定》。

 

该决定的主要内容:“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香港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3)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文本的决定》,主要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持审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译本为正式英文本,和中文本同样使用;英文本中的用语的含义如果有与中文本有出入的,以中文本为准。”

 

其三,关涉“一地两检”的“决定”。该类决定共有两个。

 

(1)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该决定的主体内容为:“一、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深圳湾口岸启用之日起,对该口岸所设港方口岸区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行禁区式管理。二、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三、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土地使用期限,由国务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

 

(2)201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该决定的主体内容为:“一、批准2017年1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合作安排》,并确认《合作安排》符合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立法保障《合作安排》得以落实。二、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的设立及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自启用之日起,由内地依照内地法律和《合作安排》实施管辖,并派驻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口岸综合管理机构和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上述机构及其人员不在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以外区域执法。三、西九龙站口岸启用后,对《合作安排》如有修改,由国务院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其四,关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设立的“决定”。该类决定主要有两个。

 

(1)199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该决定的主要内容为:“一、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时,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附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一、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二、隶属关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三、任务:就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供意见。四、组成:成员十二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内地和香港人士各六人组成,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五年。香港委员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联合提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2)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成员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该决定的主要内容为:“第一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成员,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第二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成员之前,继续履行职责。”

 

 

 

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违基审查权时有可能涉及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立法行为的审查,因此,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可以审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司法裁决的限制性前提下,正视全国人大常委会违基审查权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违基审查权的竞合现象,并妥当地处理和解决好二者之间的衔接问题,对于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权威就显见地具有了至关重要的意义。这一点,应当是当前我们思考香港特别行政区宪法监督问题的关键点所在。

 

 

本书目录


 

引言

 

第一章 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概说 

 

第一节 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框架性分析

一、反对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观点及对此应当秉持的基本立场

二、认为宪法应当通过《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观点及对此应当秉持的立场

三、认为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整体有效,但部分条款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不适用的观点及对此应当秉持的立场

 

第二节 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形式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香港问题实施宪法的类型化分析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宪法的适用

三、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方式

 

第二章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宪法实施性决定

 

第一节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香港问题作出的宪法实施性决定概说

一、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香港问题所作宪法实施性决定的总体回顾

二、全国人大关于批准《中英联合声明》的决定

三、全国人大所作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

 

第二节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宪法实施性决定的理论和实践分析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关涉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相关事宜的“决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

三、对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8·31”决定的学理分析

 

第三章 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主体方式:《香港基本法》

 

第一节 《香港基本法》与《宪法》的关系概说

一、《香港基本法》与《宪法》的关系

二、《香港基本法》的合宪性

三、《香港基本法》的自足性

四、《香港基本法》的特点

 

第二节 《香港基本法》的几个问题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

二、《香港基本法》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三、香港居民的权利与义务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第四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

 

第一节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解释的历史回顾

一、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的第一次解释

二、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的第二次解释

三、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的第三次解释

四、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的第四次解释

五、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的第五次解释

 

第二节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解释中的相关问题

一、《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性质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香港基本法》解释条款范围方面的权限分工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程序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抑或修改《香港基本法》的性质判定

 

第五章 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

 

第一节 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概述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的内涵及范围

二、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必要性及限定条件

三、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程序

四、《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情况

 

第二节 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理论和实践

一、“一地两检”问题中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

二、《国旗法》《国徽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

三、《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

 

第六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监督

 

第一节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监督概说

一、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监督对象范围的框架性分析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的宪法监督

 

第二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违基审查权及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违基审查权的衔接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违基审查权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违基审查权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违基审查权的衔接

 

后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