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教育教学沙龙第二期 | 章程:案例教学三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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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法律评论
2019-07-03

 


2019年6月28日中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教育教学沙龙系列第二期“案例教学三味”在5号楼206会议室举行。

 

本期教育教学沙龙由章程老师主讲。章程老师是光华法学院讲师,日本北海道大学硕士、台湾政治大学博士,致力于民法学、日本法以及两岸法治比较研究。

 

本期教育教学沙龙由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春燕老师主持。

 

本期教育教学沙龙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章程老师结合其在日本、台湾的学习经验,初步对各法域中现存的案例分析方法进行介绍并尝试分类,指出不同类型之间的异同以及相应所需具备的配套制度,在此基础上探索适应于我国法学教育的案例教学模式。

 

第二部分,作为与谈人的章剑生老师、郑观老师、何香柏老师,分别基于多年的教学经验以及德国、美国的留学见闻,探讨了案例教学方法在我国推行的可能性和可能遇到的阻碍。

 

第三部分,与会的老师自由表达意见,充分交流,寻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最大化案例教学效率的方法。

 

 

章程老师的讲述从“法学教育的目的”这一本质问题出发,他认为,我国法学院目前的教育,以职业性人才的培养以及研究性人才的培养为导向,其中前者占据主要地位。而针对职业性人才的培养,通过案例教学反复练习、形成法律适用的固定思考模式就显得格外重要,同时,对于职业性人才而言,复杂的疑难案例也是对现有体系进行反思必不可少的质料。

 

就民法而言,课程的教授主要围绕法教义学体系展开,结合比较法案例教学的功能定位而言具体可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强化、延展和重整,与这三个层次相对应,存在三种类型的案例。

 

第一种是以案说法型的案例,此种案例的特征是争议焦点集中,有助于深度理解法条内涵,结合特定的教学过程,又可具体细化成:

 

前端的引入式案例,旨在引发学生自主思考,训练初步归结问题的能力,提升授课效率;

 

中端的深化式案例,以疑难案例以及类推适用型案例为典型,旨在说明条文的适用情形,培养学生使用三段论解决问题的能力,前两类案例是目前本科教育中必备的;

 

后端的融合式案例,以制度辨析型案例为典型,培养学生精准定位具体制度、区隔近似知识点的能力;末端的归结式案例,此类案例练习能实现“连点成面”,串联多个知识点,旨在提升学生分析论证的综合能力。

 

此种案例教学的方式以德国请求权基础为中心的鉴定式教学为典型,其前提是法教义学的体系较为完善、清晰,形成固定的思维模式,能从实用角度重新串联知识体系,弊端在于需要投入大量的教学资源且极易仅局限于法官立场的思维。

 

第二种是规范抽取型的案例,此种案例分析的方式以日本民法的研究为典型,其适用前提是法教义学尚未完善,需要通过从案例中向上抽取、提炼、建构知识体系。

 

其主要功能在于,一方面,具体化抽象规范的内涵,弥合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之间的缝隙,另一方面,补充规范的漏洞,以实务指引立法,再反作用于实践。此种类型的案例的优势在于能前承实务,后接研究,起到良好的“桥梁”作用,促成“法律共同体”的形成,且教学以教授方法为主,并不要求知识点全面、精确,其缺点在于稳定性不强,容易导致体系的不融贯。

 

第三种是主要面向研究者的质疑反思型案例,其旨在培养学生的联想力与批判能力,重塑现有教义学体系。此种案例以群案研究为基础,是案例教学的进阶模式,要求学生在具备从个案中抽取规范的分析能力、从群案中整合体系的建构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质疑、反思现有体系的批判能力。

 

结合我国的法学教育现状,上述法域案例教学的经验并不能也不适合直接“拿来”:与德国相比,我国并未形成稳定、细致的法教义学体系,也不具备推行鉴定式教学的大量的师资投入以及健全的助教制度,这亦是鉴定式教学并未在任何东亚国家全面推开的重要原因;与日本相比,我国并未形成审判实务和理论研究良好互动的惯例,裁判水平层次不齐也导致了案例选取的困难,以实务引领研究可行性不高。

 

但是,这些域外经验都同样说明了案例教学方法的重要性,并且为我国法学教育的进一步改革提供了可能的方向。

 

第一,可以尝试将历年考题进行汇编,实现例题的固定化,同时提高案例分析在课堂教学、课后练习中的比例,建立、健全助教制度进行辅助。

 

第二,尝试对典型案例进行评注,在案例选取的过程中加入法官、律师作为实务导师,以确保能反映真实的司法现状,逐步建立起法律共同体内部的互动机制。

 

 

与谈阶段,章剑生老师首先从多年的案例教学经验出发,简述了他的见解。章老师指出公法的研究不同于私法,公法规范的稳定性不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进而也不存在“请求权基础式”逻辑的思考方式,其多年来推行的案例教学主要以解释条文为导向。

 

其中,针对本科生,章老师旨在结合判例加深学生对相关法条、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理解,并且通过引导学生分析法院裁判的理由以及逻辑,训练学生适用法条进行裁判的能力。对于研究生的教育,则偏向研究方法的教授,以指引法官裁判为目标,通过从个案中抽取法官的裁判思维以及在群案中观察法官续造法律的能力,为进一步优化裁判提出建议。

 

章老师虽然认为我国的制度和环境并不适宜日本抽取规范型案例分析方法和德国的鉴定式分析方法的移植,但也肯定了作为继受法国家,本土化域外理论成果最重要的手段便是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进行改造。

 

 

郑观老师则对德国案例研习的方法进行了概述,德国将法学作为一门实践学科,其法学教育的根本目标在于可操作,因此,从本科教育直至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都是唯一的考察方式,旨在通过反复的练习,确保学生充分掌握利用“三段论”的方法进行分析的能力,若要移植此种教学模式,与之配套的教学投入也是必不可少的。

 

 

何香柏老师以美国的案例教学方法作为参考对象,指出美国的法学教育充分围绕培养实务人才的目标,通过让学生进行大量的案例阅读培养其规范抽取、类案识别的能力。此种教育模式对于学生的培养存在局限性,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而缺少对于立法的反思,最重要的是,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我国的法学教育仍应围绕教义学体系展开,案例只能作为教学的辅助,而绝不能成为教学的中心。

 

 

 

随后,周江洪老师、陈信勇老师、周淳老师、张谷老师也先后表达了对加强本科生教育中案例教学比重的认同,并且指出了推行案例教学方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挑战。

 

 

但无论如何还是要跨出尝试的第一步,汇集各方的力量,从编写习题册、建立助教制度做起,逐步推进、不断摸索,以期形成与我国法学教育相匹配的案例教学模式。

 

 

最后,郑春燕老师进行总结,认为各位老师在热烈的讨论中已经达成了初步共识,本期教育教学沙龙圆满结束,并期待下一次沙龙可以对本问题进行更加细致的探讨。